关于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2010年最新修订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纳税人使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11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 "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涂改进行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三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税源管理科、数据处理中心。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8、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9、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审核事项;
(3)纳税人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中介机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 )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1查询。
(二)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二○一○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
- [税务法规]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 [税务法规]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
- [税务法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号
- [税务法规]深圳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告(2024年第6号)
- [税务法规]2023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 [税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9日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电子书PDF版
- [税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 [税务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 [税务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税务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
相关推荐:
- [税务法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号
- [税务法规]2023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 [税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9日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电子书PDF版
- [税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 [税务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
- [税务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 [税务法规]深圳出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制度10月起实名公布
- [税务法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 [税务法规]深圳市国税局关于停止网络发票运营商收费后相关事项的公告
- [税务法规]外企丢失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 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号
- 深圳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告(2024年第6号)
- 2023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9日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电子书PDF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