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会学(2017)3号
各有关人员: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广东省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7)12号)的安排,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7年9月举行。2017年度中级资格考试全部采用无纸化试点方式,高级资格考试采用开卷纸笔方式。现将我市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体条件
1.中级资格
(1)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⑤取得博士学位;
⑥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上述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3)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考试报名条件中工作年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17)3号)规定,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4)1992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中级资格考试,请此类考生于工作日携带有关证件到深圳会计进修学院松园分教点(地址:松园路松园北街38号3栋6楼,电话:25595033,25594761)进行现场审查报名。
2.高级资格
根据《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5)100号)等有关规定,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即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以及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有非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转系列评审政策的人员;
(4)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上述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7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一)中级资格。
我市2017年度中级资格考试全部采用无纸化试点方式,考试时间为9月9日至10日举行,共两个批次。
中级资格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问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及科目 |
考试批次 |
9月9日(星期六) |
8:30-11:30 中级会计实务 |
第一批次 |
13:30-16:00 财务管理 |
||
18:00-20:00 经济法 |
||
9月10日(星期日) |
8:30-11:30 中级会计实务 |
第二批次 |
13:30-16:00 财务管理 |
||
18:00-20:00 经济法 |
(二)高级资格
我市2017年度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采用开卷纸笔方式,考试时间为9月10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五、报名程序
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统一规定的程序,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确认(以下简称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报名方式。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须仔细阅读报考公告,慎重报考。现场确认缴费后,不办理退考。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对网上录入信息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属地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步骤如下:
(一)网上报名
1.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kzp.mof.gov.en)进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应选择所属省区“广东省 -- 深圳市”(非“广东省直”),缴费方式选择“现金缴费”(不采用网上缴费和银行缴费)。网上报名时,须认真阅读报名协议,据实录入报名信息,细致核对资料,切记本人注册报名号和密码。
2.上传的电子相片必须为清晰完整的免冠红底证件照,我市各报名确认点不提供现场照相,所有考生必须自行上传电子相片。建议考生到有网络设备的照相馆拍照并由照相馆工作人员帮助上传相片,具备条件的考生也可以自行上传,上传办法可参照报名网站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kzp.mof.gov.en)的相关指引。
3.网上填报信息、相片上传完毕后,下载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并交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二)现场确认
所有在深圳市报名的考生,必须登陆财政部指定网站进行资料和相片录入并下载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盖章后方可到现场确认,否则不予受理。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下列资料到报名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现金缴纳考试费,不得代报名。
1.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报考人员须在“承诺书”栏签字确认,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会计专业工作简历表(A4纸打印,报考人员签名后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格式见附件)。
3.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交之前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用于核对会计工作年限。现场审核人员对学历学位证书真伪存疑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学历学位验证证明。
4.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是指以下证件:
(1)内地居民户籍报考人员使用第二代内地居民身份证。如遇身份证失效或遗失的情况,应及时办理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代替,使用其他类型证件、证明一律不予受理报名;
(2)香港、澳门居民使用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3)台湾居民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报考高级资格的人员提供)。
上述原件资格审核后当场退回。考生所提供的原件必须真实,现场审核人员对考生学历证书如有怀疑,有权要求报考人提供验证证明,考生应自觉遵守报名条件并签名承诺所填信息属实。成绩公布后,合格人员按照深圳市考试院要求领取证书。
(三)准考证打印
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方式。请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于2017年8月28至9月8日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准考证。如发现准考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误的,可到原现场确认点登记更正,逾期未能打印准考证造成的损失由考生自负。
六、报名时间及地点
本次考试报名由深圳会计进修学院负责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3月6日至3月31日;
现场确认时间:2017年3月20日至3月31日上午9:00 -- 11:30, 下午14:00 -- 17:30。
请考生及时到以下报名确认点确认,逾期不予办理。
序号 |
报名区域 |
报名点 |
地址 |
电话 |
1 |
罗湖区 |
松园分教点 |
松园路松园北街38号3栋6楼 |
25595033 |
2 |
福田区 |
红荔分教点 |
红荔路3002号交行大厦6楼(圣廷苑酒店 |
83256125 |
梅林分教点 |
梅华路满京华投资大厦503B |
83101381 |
||
3 |
南山区 |
南山分教点 |
南新路2036号南头影剧院综合楼4楼 |
26664656 |
4 |
盐田区 |
盐田分教点 |
沙深路建工大厦3楼308室 |
25552418 |
5 |
宝安区 |
宝安分教点 |
西乡街道宝源路深圳市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B座1区六楼601 |
23067203 |
6 |
龙岗区 |
龙岗分教点 |
深惠路751号龙城商业中心A座7楼 |
89360893 |
7 |
坪山区 |
坪山分教点 |
深汕路491号1栋302 |
84605659 |
8 |
龙华区 |
龙华分教点 |
民治街道工业西路上塘商业大厦2楼212 |
28139725 |
七、其他事项
(一)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64号)规定,实施无纸化考试按75元/科执行,不另行收取考试报名费。
(二)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2)1122号)规定,高级资格考试费按100元/人收取,不另行收取考试报名费。
特此通知。
深圳市会计学会
2017年3月1日
附件:会计专业工作简历表
http://yuancheng.chpvcadditives.com/down/bszl/2017/0302/4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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