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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管理中的舞弊类型及审计方法

人气: 作者: 财会研究 时间:2005-08-27
导读:


 
  
 
  在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披露欺诈性财务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研究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财务报表欺诈的类型及相应的审计对策,对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上市公司管理中舞弊的常用方法

  (一)关联方交易舞弊
  所谓关联方交易舞弊,就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从理论上说,关联方交易与会计报表欺诈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果关联方交易确实以公允价格定价,且在报表及附注中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做了恰当的披露,则不会对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但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的很多关联方交易都采取了协议定价的原则,定价的高低了取决于公司的需要,使得利润可以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这样,关联方交易就成为一种十分重要和常见的报表欺诈方法。
  通常,上市公司会采用以下几种关联交易来虚构利润。
  1.关联购销舞弊
  所谓关联购销舞弊,是指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之间的购销活动进行的舞弊。根据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当上市公司和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发生购销往来时,由于上市公司提供的是单体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因此无法抵消,但需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内容。
  2.受托经营舞弊
  受托经营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我国目前缺乏受托经营法规的制度缺陷,采用托管经营的方式服务于利润操纵的目的,它是报表欺诈的一种新方法。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往往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经营,按双方协议价收取高额回报。这样不仅避免了不良资产生成的亏损,还凭空获得一块利润,而这笔回报又常常是挂在往来账上,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入,因此只是一种虚假的“报表利润”。
  3.资金往来舞弊
  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还利用资金往来舞弊。尽管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就拆借给母公司或其它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关联方,并按约定的高额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以此虚增利润。如在浦东不锈1998年中期实现的2,837.04万元的利润中,就包括其向母公司公司收取的559.73万元资金占用费。
  4.费用分担舞弊
  所谓费用分担舞弊,就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与关联方之间应各自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采用部分改组的方式上市的,所以它们与集团公司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一项就是接受和提供服务。在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常常存在着关于费用支付和分摊的协议,这就成为上市公司费用交纳标准,代替承担上市公司各项费用,甚至退还以前年度交纳的费用等,“帮助”上市公司提高利润。例如波导股份,在2000年度将企业发生的10.427万元广告费的70%(即7,299万元)转由其大股东承担,实现了4,401万元的利润。而北满特钢则在1997年度,通过调低上交母公司的管理费1529.43万元,实现了215.12万元的税前利润。

  (二)资产重组舞弊
  资产重组有资产置换、并购、债务重组等形式,多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我国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资产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项规定封掉了公司利用资产转让、置换和出售进行欺诈的空间。下面主要讨论利用并购和债务重组虚构利润的两种舞弊方法。
  1.并购舞弊
  所谓并购舞弊,就是指通过操纵并购日期、交易内容和会计方法的选用,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对于并购的会计处理有购买法和权益联营法两种。在购买法下,只有购买日以后被购并公司实现的利润才能纳入收购公司本期利润中,而在权益联营法下,收购公司可以合并被购并公司的全年利润。由于权益联营法容易操纵利润,所以西方国家要么禁止使用权益联营法,要么对其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但目前我国还未出台有关并购的会计准则,相关法规也未对其做出详细规定,这就给了管理当局可乘之机。
  另外,购买法中对于购买的日的确定也常常是舞弊者钻空子的地方。整个并购过程中有很多关键时点,如双方签订协议日、政府批准日、公司股东变更注册日和实际接管日。尽管财政部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中对购买日的确定做出了规定,但在实务中,如何确定购买日仍然具有弹性。这就使许多上市公司有机会在临近资产负债表日时,利用突击购并虚增利润。
  2.债务重组舞弊
  债务重组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收益对利润进行调节的一种舞弊行为。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让步的事项。由于在债务重组中会产生一定的重组收益,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就在债务重组上做起了文章。

   (三)地方政府援助舞弊
  所谓地方政府援助舞弊,是指上市公司凭借地方政府的援助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目前,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对推动区域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在上市指标争取难度大、壳资源紧张的情况下,许多地方政府往往不忍目睹上市指标作废,让已上市公司失去宝贵的上市资格,于是便纷纷向上市公司伸出“援助之手”。这样,地方政府援助就成为不少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重要手段。
  地方政府援助的主要形式有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两种。
  1.税收优惠
  按照税法规定,特区企业、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和内地企业所得税税率各不相同,所得税的减免权除税法统一规定外,地方无权减免。但为了扶持上市公司,许多地方政府相互比照,越权给上市公司税收返还政策,使得很多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率甚至比15%还要低。
  2.财政补贴
  地方政府还采用财政补贴的形式帮助上市公司实现一定的盈利目标,这些补贴往往数额巨大,且缺乏正当理由。例如,1997年新疆乌鲁木齐市财政局经人民政府同意,以现金方式给予上市公司新疆友好1,550万元的财政补贴,该项补贴收入占新疆友好税前利润的48.05%。在这种“帮助”下,新疆友好才以1995-1997年3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0.21%、10.03%和10.47%的业绩顺利实现了1998年的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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