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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将正式告别年检制度

人气: 作者: 王丽英 时间:2014-04-24
导读: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国企业将正式告别年检制度 □本报记者 王丽英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18日。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对200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国企业将正式告别年检制度
 
  □本报记者  王丽英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18日。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对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专项细化,旨在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认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政府应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奖励,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该条例一旦实施,意味着我国企业将正式告别饱受诟病的企业年检制度。
 
政府部门应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对企业的行政处罚
 
  随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日前也正式上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撑的信息平台,更是工商部门实现有效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要不断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强化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构建社会协同共治机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示义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上述企业信息;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企业信息的,应当采取可行的技术措施,实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
 
  业内人士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带给投资主体更多便利的同时,更加注重信用监管。其在试点和全面推进过程中确立起来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起,构建起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更好地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企业年度报告需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在企业的公示义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将对年检制度说再见!
 
    其中,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存续、停业、清算等经营状态信息;对外投资设立企业信息;网站或者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从事网络经营的信息;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信息。据悉,除了关于企业资产、利润、纳税情况方面的信息可自主选择是否公开外,报告中的其他内容均须向社会公开。此外,企业股东的出资形式、行政许可取得以及变动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等需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业内人士称,企业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减轻了工商机关和市场主体双方应对企业年检而集聚的工作压力。
 
企业不良记录事由3年内消失可申请恢复正常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用约束机制,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手段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信用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即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或者通过企业年度报告中载明的所有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即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的,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信用修复制度,即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载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自列入之日起届满5年未再发生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情形的,不再公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济鉴证机构可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把关
 
  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必须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基础,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未能完全建立,更未能完善,所以,企业信息公开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记者了解到,东莞是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广东四个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市之一,东莞工商局近日在其官方微博称,接下来,他们将探索建立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后续监管“东莞模式”,实现政府部门进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发布经营异常“黑名单”,实现公众实时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甄别企业诚信情况,推动企业自律。
 
  资深注册会计师、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称,由于企业公开的信息是对市场主体实行“宽进严管”的基础,所以,企业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目前社会诚信缺失的现状下,如果完全依靠企业自己“自说自话”,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可能还会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设置企业必须公开的信息内容,如哪些是必须公开的,哪些可以有选择性地公开,哪些是必须对监管部门公开的,哪些是对社会公开的等等,还需要相关部门下功夫对企业所公开信息的内容做全面、仔细、科学的分析和研究,以更好地达到公开的目的。
 
  有网友问为保证企业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是否有必要让第三方中介机构介入呢?
 
  刘志耕对此态度比较明确:“目前来讲,社会诚信还比较缺失,所以还须依靠社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公开的信息给予必要的把关,让社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为企业对外公布的信息加一道保险。需要强调的是,社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在取得鉴证报酬的同时,当然必须承担相应的鉴证责任,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以最大程度地确保企业所公开信息的真实、合理、合法。”
 
  业内普遍认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仅要实现全国联网,而且要确保信息公示的及时、准确、全面,实现登记机关、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的信息共享,形成“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社会共治局面。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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